《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选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衔接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条文要义
      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是一个持续不断的专业管理事 业,既关系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和寿命问题,更关系到全体业主的 根本利益问题,无论哪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及聘任的物业管理人,都必须 对此认真负责,不可以在物业服务人的交替中出现衔接不上的问题,损 害业主的利益。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代表订立的物业服务合 同在交替中,须实现无缝对接。不仅如此,在业主选任的物业服务人订 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 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优先,一经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 终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人即时取得物业管理权,履行物业 管理职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管 理的物业。即使双方因各种理由发生争执,都不得违背新的物业服务合 同效力优先、可以对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这一规则。理由是,新的物 业服务合同具有业主的意志,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业主的意志,因 而才出现效力上的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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