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 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 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 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要义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
1.服务事项:是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包括区分所有建 筑物的维护、管理、修缮等内容。
2.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事项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3.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约定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收费,如每 平方米应当收取多少钱,月交、季交还是年交等。
4.维修资金的使用:约定在何种项目、何种情况下使用维修基金。
5.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对属于业主共有的服务用房,物业公司 如何进行管理,如何使用等。
6.服务期限: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起止时间。
7.服务交接:约定在终止服务合同时如何移交管理业务。
8.其他条款:例如违约条款、纠纷解决办法等合同应有的条款。
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特别规定是:物业服务人在宣传、广告以及 以其他形式所作的承诺,究竟是否具有拘束力,应当区分具体内容。对 于物业服务人通过这些形式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属于物 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物业服务人具有合同拘束力。对于那些不利 于业主的承诺,以及其他不具有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的内容,不具有 合同的拘束力,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将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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