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 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条文要义
物业服务合同具备一定的条件,会由定期合同转变为不定期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定期合同,只有具备必要条件时,方能转变为不定 期合同。转变的条件是:(1)物业服务期限已经届满;(2)业主没有 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3)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 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物业服务合同就由定期合同 转变为不定期合同。其后果是,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 仍然受到该合同的拘束。
物业服务合同转变为不定期合同后,适用不定期合同的规则。不论 是哪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使不定期 合同解除权的要求是:(1)应当提前通知行使解除权,通知的方式是要式行为,即用书面形式行使通知权通知对方。(2)给予对方60日的 准备时间,该期限届满,不定期合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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