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 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 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 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 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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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是指合法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个人信 息处理者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6.html

(1)信息处理者负有的守约义务。1)保持个人信息的自己占有及 信息的真实性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丢失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 息;2)不得向他人提供的义务,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 供个人信息。例外的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 属于衍生信息,俗称“已经过脱敏处理”的信息,不再具有个人身份信息 的属性,已经进入可以公开使用的领域。对衍生信息的使用不构成侵害 个人信息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6.html

(2)信息处理者负有的保密义务。1)信息处理者对已经收集、存 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 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2)如果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 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挽回已经造成 的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6.html

信息处理者违反上述对自然人个人信息负有的义务,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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