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 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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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减责事由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由侵权人一方承担。这其实是一个赘文,是不必规定的规则,因为凡是主张免责、减责的当事人都是侵权人一方,对方当事人不会为其主 张和证明。既然是侵权人主张减责或者免责,当然是由其承担举证责 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自应驳回其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6.html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实行因果关系推 定规则,这个规定是必要的。被侵权人对此不必证明,只要证明了行为 人的损害行为和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可以直接推定被侵权人的行为 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应当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能够证明者,不成 立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不能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推定 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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