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委托开立信用证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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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
由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 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
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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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开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该领域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也可以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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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实践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委托人没有外贸代理权限或资信不足。对于进口货物,国家通常根据类别不同,给予不同的政策规定,比如许可证制度、配额管理制度、特定商品进口登记制度、
进口付汇备案制度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也不例外,需要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所需各项进口报批手续,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果企业没有外贸代理权限,不符合政策规定,就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外开立信用证,从而产生委托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关系。严格讲,该法律法关系性质上并非信用证法律关系,而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由于该类纠纷与信用证纠纷密不可分,因此,将其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入信用证纠纷的第二级案由下。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从国外进口铁矿石,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提供了担保。乙公司接受了委托,与境外出口商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乙公司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通过其所在地的银行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
开证行经过审单,认为符合信用证关于单据的要求,遂向丙公司付款。之后,乙公司向开证行支付了该笔款项。随后,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付款,甲公司未付,造成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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