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会成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以借入资金买人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既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也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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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只能基于事先签订的合同建立,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若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否则,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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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处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4.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能够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加证券市场的流通性,但是,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权期货等是配套关联在一起的,同时将会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如果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此类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
动,使得投资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投资者损失将会加倍。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鉴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重要的证券业务,考虑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典型性,故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确定该案由,需要注意与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的区别。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大量证券公司对投资者、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易导致实践中两类案由的混用、误用。从外观上看,证券融资交易中,当事人之间表现为借款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较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的限定性更强。两类案由的区
别主要在于: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纠纷所涉主体广泛,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成为合同主体;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所涉主体,则限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或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二是合同目的不同,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合同目的只要不违法即可;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借入资金的目的限于买入特定证券,且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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