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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5.html
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如果帮工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在第
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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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5.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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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5.html
处理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2 章、第 3 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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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第三级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由的名称调整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确定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对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只要是义务帮工人在实施义务帮工行为的,
即应确定为本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延续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关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中的“提供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包括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
位责任的规定处理,该条不包括因承揽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因承揽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由《民法典》第1193条予以规范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关于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把握以下几点: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造成身体伤害,且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分担规则,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帮工人帮工,帮工人坚持帮工,这种情况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帮工人执意帮工,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不符合被帮工人的意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更是超出了被帮工人的主观意志,被帮工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3)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虽然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已无关,因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被帮工人受益,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该限定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则应该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帮工人人身损害的程度等)来决定。
2.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1)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三
人不能确定”是指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加害人,“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是指第三人在判决时以及判决生效后都没有赔偿能力。此处的“适当补偿”也应该限定在“受益范围”内,因为被帮工人本没有强制性义务要承担补偿责任,其承担补偿责任完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帮工人的人身权益。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没有赔偿义务人的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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