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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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受害人因触电致使遭受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依据电力设施所输送的电力的电压等级不同,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电力设施输送的是1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设施输送的是1千伏以下的非高压电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存在
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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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6.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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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6.html

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8 章,《电力法》第3 章、第4 章、第9 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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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6.html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级案由。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其称为触电人身赔偿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延续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 1045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该条主要是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其中,高压设施致人损害是从事利用高压设施的作业时造成的损害和高压电作业造成的损害。对于“高压”应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即将1千伏定为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电压的起点。日常家用电器额定电压为220伏,三相380伏适用于小型动力用电。对人体而言,无论是380伏还是220伏,都不是安全电压,都可以致人死亡。但是人体接触220伏或380伏的电,都有自救的可能。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电,对人体会有严重的伤害,没有自救的可能。该解释虽然已经被废止,但上述关于高压的界定,仍具有参考意义。我国以前电力设计规程明确1千伏就是高压电,现在仍沿用1千伏为高压电的起点。1千伏以下的常见电压等级为220伏或380伏,其他电压等级如500伏或600伏也可能存在,但一般人接触不到,通常在发电厂或有特殊需要的场所。《供电营业规则》第6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在某些情况下,电力设备实际运行的电压稍微偏离额定电压,不是说该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有改变。例如,某一设备的额定电压为1千伏,在特定时间通过的电流即使是980伏或者是1030伏都属正常,并没有改变该设备的1千伏额定电压的性质,当事人不能认为980伏以上的电压为非高电压。对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在于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性。当人体与高压输电线路或者高压设施的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时,高压输电线路或高压设施发生放电现象,一旦被巨大能量的高压电流击中或者贯穿人体,即使幸免于死亡,也将造成严重残疾,其后果非常严重。而低压电致人伤害,是电流流经心脏造成心脏停止跳动致人死亡,如果电流未流经心脏,一般不会导致死亡,更不会造成残疾。因此,低压电致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使用高压容器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就是高压容器的使用者。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则依具体情况而定。因为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高电压的载体应当包括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从过程上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联系起来,并且同时进行。而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一般情况下分属不同主体。如果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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