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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各项事务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用工方式,存在三方主体: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中,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接受用工的是另一个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这使得“用人”和“用工”发生分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是指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作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改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修改更能符合审判实践中复
杂多样的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191 条第2 款的规定,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因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培训,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侵权行为时,与用工单位的实际关联程度更加紧密,且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控制相比劳务
派遣单位更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是指选任方面的过错。因劳务派遣“用人”和“用工”分离的先天属性,导致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失去了实际指挥控制和监督权,但劳务派遣单位如同用工单位的人事部门,负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选任责任,即在招聘、录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
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承担的责任,是因劳务派遣单位对选任不当承担的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从归责原则的角度进行的探讨,至于责任形态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抑或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符合有关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来确
定。当然,这时按份责任应当是一般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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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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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处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1 条第2款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3.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从本质上讲是用人者责任,是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务派遣关系,适用本案由应当注意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相区别。
在诉讼主体资格确定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当事人起诉时未将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该劳务
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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