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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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既包括临时仲裁裁决,也包括机构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裁决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作出的;二是在澳门作出的,即以澳门为仲裁地。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作出的行政仲裁裁决;二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作出的裁决;三是内地仲裁机构或者国外仲裁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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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办理,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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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2.html

处理此类纠纷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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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2.html

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以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交流日益增多,两地司法合作与协助问题也日益突出和紧迫,其中包括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为此,在两地共同努力下,于2007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受理申请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提出以下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受理申请的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认可:(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仲裁地法律,
该仲裁协议无效的;(2)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的。有关法院认定,依内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不予认可和执行该裁决。另外,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认可和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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