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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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其中,“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不包括行政案件。“判决”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以及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等。需要注意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如果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单独申请认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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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4.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4.html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
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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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4.html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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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一国之内两个不同的法域,一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当然在另一地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另一地法院的认可。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并确认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据此,在两地没有相互
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机制安排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已经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若干判决。而内地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没有司法协助安排的情况下,不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这使当事人只能另行在内地提起诉讼,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浪费。因此,经过两地共同努力,在2006年成功签署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均可相互认可和执行,实现了最大范围的相互协助。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1)根据内地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内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在内地人民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内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3)内地人民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内地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5)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6)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比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基于赌债而作出的民事判决,内地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初文本曾提到《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也应适用于两地的公证债权文书。鉴于内地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因此,最终未将公证债权文书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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