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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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其中,有几个概念需要说明:(1)“判决”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但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以及香港法院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2)“民商事案件”是指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3)“民商事案件判决”包括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不包括行政案件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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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系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三个司法协助安排,分别是2006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安排》)、2017 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
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判决互认安排》)。这三个安排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民商事案件,有关管辖的规定也略有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当事人依据《协议管辖安排》请求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当事人依据《婚姻家事安排》请求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当事人依据《判决互认安排》请求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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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46.html

处理这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协议管辖安排》《婚姻家事安排》《判决互认安排》。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一国之内不同的法域,一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当然在另一地发生法律效力。为促进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签署了《协议管辖安排》《婚姻家事安排》《判决互认安排》,再分别在内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由特区
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法律予以落实。其中,《婚姻家事安排》《判决互认安排》仍在等待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本地立法。一旦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本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把《婚姻家事安排》《判决互认安排》转化为司法解释,在两地同时生效。因此,内地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需注意这两个安排是否已生效。

还需注意的是,即使以上三个安排均已生效,也并不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均可以申请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比如,裁判分居案件;继承案件、有关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有关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
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等,尚不能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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