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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涉外仲裁机构是指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1991 年《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时,《仲裁法》尚未出台,当时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该两家仲裁机构仅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7.html
1995年《仲裁法》施行后,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根据该通知,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案件,即不再存在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的区分。由于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
审查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单列此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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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7.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3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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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7.html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74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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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但如前所述,我国实际上已不存在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因此,判断“涉外仲裁裁决”,主要看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对涉外因素的把握,一般是看当事人、争议标的物以及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三个因素,这三个方面只要有一项是境外的,即认
为该纠纷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
由于涉外仲裁裁决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其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相比,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或者认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涉外仲裁裁决也不同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同,即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
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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