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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便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优先权人对于依法设定的基于船舶产生的特定债权,不论该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或船旗是否发生变更,都可以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担保物权。由于该种权利不需登记,并随船转移,具有隐蔽性和附着性,对船舶的受让人存在很大的威胁。为了促使船舶优先
权人尽快行使其海事请求权,使善意船舶买受人免受船舶上可能存在的船舶优先权的困扰,《海商法》第 26 条在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的同时,明确提出:“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为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 章就该催告的程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即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在60日催告期内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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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03 条载明:“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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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处理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 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部分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52.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清理《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该制度既是《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程序的延伸,也有别于普通的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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