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二十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 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6.html

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 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不仅如此,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 些法律中,对有权采取拘禁措施和扣押财产措施的机关也作了规定。 根据本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 民法院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或 者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如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 他人罪的规定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 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 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 款、拘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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