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7.html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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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程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7.html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 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教育和制裁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拘传、罚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7.html
拘留等。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遭受违法的拘传、罚款、拘 留,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即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7.html
拘传、罚款、拘留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即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 用决定书。 本条还规定了被罚款、拘留的救济途径,即被罚款、拘留人对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为了保证制止妨害诉讼行为的有 效性,防止时过境迁,达不到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因此当事人申请复议期 间,不停止罚款、拘留决定的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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