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拘传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6.html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的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6.html
拘传是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和 适用程序。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中也建立了有关诉讼参与人不 到庭时的拘传或者拘留制度,但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拘传制度差异较大,一般将拘传的对象限于证人或者鉴定人等,并且往往要求在拘传前先进行罚 款。 例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规定,如果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不到庭,法院应听取案件参加人的意见,有无可能在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并作出关于继续审理案件或者延 期审理案件的裁定。 如果被传唤的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由于法庭认 为不正当的原因未到庭,对他们可以处以数额为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 酬额 10 倍以下的罚金。 证人无正当理由再次不到庭的,可以进行拘传。 《德 国民事诉讼法》第 390 条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经宣誓确定其理由不 充分时,而仍拒绝作证或者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过申请,命证人负担 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同时对证人处以违警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处以违警拘留。 证人再次拒绝作证时,依申请命令拘留,以强制其作证,但不 得超过在该审级中诉讼终结的时刻。 《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可以适用 直接的强制措施,但是仅限于应当履行出庭义务的证人。 《日本民事诉讼 法》第 192 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裁判所可以决定形式命令其承 担因此而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 1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 193 条第 1 款规 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可处以 1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 第 194条第 1 款规定,裁判所可以命令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进行拘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6.html
根据本条规定,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通常情况下,被告不出席 庭审,并不影响法庭审理,根据本法第 147 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在某些 类型的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将使法庭难以查清案情,案件迟迟无法了结。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 案情的被告。 “两次传票传唤”,是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 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 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根 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6.html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 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 传其到庭;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 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询问结束后,如无须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 人的人身自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6.html
拘传与拘留都属于本章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两者都在一定 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拘传相对较为轻微,两者存在以下不 同之处:(1)执行依据不同。 拘传需由院长签发拘传票;拘留则需要根据拘 留决定书。 (2) 执行方式不同。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必要时可以使用戒 具;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执行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3)适用次数不同。 拘传没有次数限制,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拘传的条件,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多次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得连续适用拘 留,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重新拘留。 (4)适用条件 不同。 适用拘传的前提是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仅适用 于案件的被告;拘留既可以适用于被告,也可以适用于原告。 (5)救济方式 不同。 本法没有规定针对拘传的救济措施;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期间不同。 拘传的效力在被执行人到 达法庭时结束,期间较短;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达 15 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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