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 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 财产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协助调 查、执行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民事诉讼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本与案外人无关。 但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些证据材料可能由案外人掌握,需要相关单 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需要通过有关单位的配合才 能找到被执行人、了解其财产情况。 若有关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可能导 致有些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将陷 入停顿。 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拒 绝协助调查、执行的行为规定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一、关于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本法第 70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必须运用证据 查明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 上适用法律,对民事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 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调取证据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 行的重要职权活动。 因此,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有义务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 拒绝提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0.html
本条第 1 款第 1 项中的“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包括拒绝人 民法院调查取证和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两种行为。 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 证,既包括不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向人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也包括 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理睬。 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指对人民 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使人民法院无法得到所需证据。 所谓有义务协助 调查的单位,如管理某些文书档案的单位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 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
二、关于拒绝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有关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有所改观,但协助执行不力的情况仍有发生。有些单位负责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单位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 情况下仍采取消极协助、隐瞒真相、拖延时间,甚至公然对抗等方式逃避协助;有些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给法院执行工作设 置障碍。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 定是否给付的人。 根据本条第 1 款第 2、3 项规定,“拒不协助”主要有两种表 现形式:
一是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 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本法第 253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 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 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里的“有关 单位”主要指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在 第 2 项中增加了“扣押”“变价”两种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的 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予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二是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 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的。 (1)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 根据本法第 254 条规定,人民法院 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对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必须办理。 (2)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如房产、机动车等 财产证照。 根据本法第 262 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 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 理。 (3)拒不协助转交有关的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如仓单、提单、支票、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等。 根据本法第 260 条规定,有关单位持有法律文 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本条第 1 款第 4 项“其他拒绝协助执行”指第 2、3 项以外的拒绝协助的 情形。 比如,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将诉争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法院需要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该第三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92 条还规定了几种可以适用 本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情形,包括:(1)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2)允许被执行 人出境的;(3)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 批等手续的;(4)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三、法律责任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前,不履行第 1 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只可以罚款。 当时有的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有义 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协助调查、执行,甚至出于自身利益的 需要,为被调查、执行人通风报信,对法院调查、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 对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只能罚款,不能拘留的规定,不能有效解决有 关单位不予协助的问题。 比如有的单位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 罚款纳入经营成本,由于个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要求单位协助调查、执行仍 然很困难。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当有更多的、更 严厉的强制措施可以对个人适用。
为了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对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 由于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本着教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本款规定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拘留是有条件的,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首先适用罚款,同时责令改正。 如果罚款 和责令改正后,有关单位履行了协助义务,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就不能予以拘留,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可以拘留。
此外,在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