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 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明确对通过恶意串通,以诉讼、仲裁、调 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 义,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一、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一、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严格的审判程序后,法院以判决或者 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 否得到真正实现,还需要经过执行程序。 因此,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申请 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 近年来,随 着有关破解“执行难”措施的深入,逃避执行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有些被执 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或者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前,与他人恶 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转移财产,如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为房 屋所有权人,被执行人串通他人,由他人提起确认之诉,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房 屋归他人所有,以对抗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并限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串通他 人转移其全部财产,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在败诉后,以离婚诉 讼的方式将全部财产留给配偶,将全部债务留给自己,以逃避执行等。 因通 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合法外衣,没有确凿证据难以证明 其非法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民 事诉讼法对这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法律后果,为法院实施 处罚提供法律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一)恶意串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恶意串通是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实施逃避执行行为的主观要件。 这一 要件要求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必须有共同故意,以逃避执行为目的,明知会 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仍故意为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二)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本条主要规范的是被执行人与他人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 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1.html
诉讼,是指根据本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转移财 产,据以提出诉讼的证据是伪造的,案件事实也是虚构的,这也正是本法第115 条所要解决的虚假诉讼问题。
仲裁,是指根据仲裁法等法律进行的仲裁活动。 与虚假诉讼一样,当事 人申请仲裁只是其达到转移财产目的的手段。 相比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相对 简便、灵活,审理期限短,一般不公开裁决,较为隐蔽。
调解,不仅包括法院主持下的诉讼中调解,还包括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 律进行的调解活动。 尽管不同主体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如法 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 制作的调解协议,需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方可执行。 但是,当事 人借用调解方式的目的是一致的,是要利用达成的调解协议,掩盖其转移财 产的非法目的。 相比诉讼、仲裁,利用调解规避执行更为简便,因调解没有固 定的程序,期限更短,不对外公开,更为隐蔽。
本条列举了诉讼、仲裁、调解 3 种方式,尚未穷尽,实践中还可能包括通 过取得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 所以,本条在诉讼、仲 裁、调解后规定“等方式”。
(三)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案件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本可以分 为两种:一种是被执行人负有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金钱给付与特定 物的给付;另一种是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 以行为作为执行对 象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法院可以通过替代履行、执行罚等措施强制其 履行。
只有当被执行人负有给付义务时,无论是金钱给付还是特定物给付,法 院必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所逃避履行的义务也只能 是给付义务,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转移财产的合法性,阻碍法院的执行 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 律文书,除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外,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以及法 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实施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