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 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虚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司 法处罚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主要作了两点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 侵害法益的范围。 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明确为“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增加一款规制单方虚假诉讼。 突出虚假诉讼的本质 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情 形,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修改本条规定的目的 在于,除双方虚假诉讼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当事人单方以谋取非法利 益为目的,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通过诉讼方式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冲击了司法的权威性及 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效率。 明确惩处单方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全 面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诚信理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一、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可 分为两种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一是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 为了达到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在离婚诉讼前,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并以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在继承纠纷中,一些继承人与案外人串 通,虚构被继承人的债务,假借判决、调解书转移遗产;有的当事人为逃避自 身债务,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通过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转移财产;有的当 事人为逃避债务,与他人串通订立虚假抵押合同,侵害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有 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转移公司财产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二是单方捏造型 虚假诉讼。 例如,在民间借贷已经偿还情形下要求对方再次偿还;对通过暴 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借条等主张债权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根据本法的规定,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书以及在法院主持下达 成的调解书,都是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 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书、调解书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案外人也有一定的溢出效力,可以影响案 外人的权益,如当事人合谋虚构债务,转移债务人财产,降低偿债能力,使真 正债权人无法受偿;当事人虚构抵押合同,使虚构的债权具有法定优先清偿 的效力,侵害普通债权人的权益等。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正是利用这一点,伪 造证据,虚构民事纠纷,使原本严肃的审判程序变成一场闹剧,以合法形式掩 盖其非法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 常审判秩序,损害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采用的手段较之前更为隐蔽,也更难被察觉。 为规制虚假诉讼行为,遏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增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加以规制和惩治的力度也在持续加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2015 年,刑法 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罪,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 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016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 诉讼行为。 2018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 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 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 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 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 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 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02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单方虚假诉讼情形,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打击虚假诉 讼行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及公信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2.html

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本条规制的虚假诉讼,包括双方虚假诉讼和单方虚假诉讼。 双方虚假诉 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 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符合本条规定的虚假诉讼应当满足下列构成要件: 1. 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合谋故意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双方当事 人有着共同的目的,明知进行的是虚假诉讼行为却仍然实施。 在司法实践 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只能通过他们实施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如伪造证据、倒签借款协议、自认虚假事实等。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 本事实是指当事人单方故意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假证言等 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行为。 2. 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 所谓诉讼,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原 告和被告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权益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活动。 诉讼具有国家 性、法律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本条规定的虚假诉讼,本质上是一个原 本不应存在的诉讼,当事人将带有国家强制性的司法审判程序作为侵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所谓调解,是指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 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我国法律中,调解不仅 包括诉讼程序中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土地承 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等组织主持下的调解。 本条中的“调解”仅指法院主 持下的调解活动。 在就本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些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的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规制。 经研究,本 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主要规范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诉讼中调解活 动,通过其他形式的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 定,不宜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仲裁作为与诉讼、调解并 列的解决纠纷途径之一,将通过仲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建议一并纳入本条作出规定。 经研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已经分别对撤销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当事人通过虚假仲裁侵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通过上述制度规范予 以解决,可不纳入本条规范。 3.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其中,“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既包括对方当事人,也包括案外人。
案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案外人。 如当事人通过虚假 诉讼转移某案外人所有的物,则其侵犯的是该特定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当 事人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自身财产,则其侵犯的是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 处的“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其他民 事权益。
三、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冲击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及公信力。 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如果认定当事人实施了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驳回请求
驳回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而作出的对 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虚假诉讼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在此基础上的 所谓的诉讼请求也是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为了 以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原本并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 决驳回请求,可以从实体上阻断其实现非法目的。
(二)拘留、罚款
本条规定的拘留、罚款是指法院实施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的 强制措施。 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事实,虚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将司法权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手 段,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 根据本条规定,除驳回请求外,法院还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 118 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 15 日以下。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除了需要承担上述责任外,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 件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 307 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 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 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 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不同,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为提起虚假诉讼 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当事人的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可以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 物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 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 占罪、贪污罪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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