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 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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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对下列几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4.html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 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 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根据本法第66 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 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伪造证据,是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提供假的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毁灭证据,是指把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

2.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 证。 这里包括两方面的行为:一是不让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二是让证人 或者并非证人的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责令保管财产都是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 查封是一种针对不动产的临时性措施,是指把 被执行人的财产清查封闭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扣 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一般用于动产,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 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冻结,是指人 民法院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 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该项存款、证券的执行措施。 根据本法规定,已被人 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

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 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 与人及协助执行的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只要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在其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任何人对其侮辱、诽 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打击报复的,都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这种行为是 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取的。 比如,围攻、殴打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87 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 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 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 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 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本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这一项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明明有财产,却 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 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88 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1)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 隐 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 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 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根据本条第 2 款规定,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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