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律师执 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有:
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55.html
2.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55.html
3.伪造证据或怂恿、暗示、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5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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