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 号)第十九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 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7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