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经审理发现案件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罪,此时是不是必然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需要中止借贷的案件的审理?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 后,若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 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 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 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中止诉讼。”

故,若犯罪线索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则人民法院 无需中止审理;若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则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7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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