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全范围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5.html
本条单独规定保全范围,且不限于财产保全,还包括行为保全;本法第106 条则专门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5.html
通常来看,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应当 在对象或者价值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者相等。 因此,不论 是当事人申请保全,还是受诉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都应当遵循这 一原则。 如果其保全请求的范围与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或者其保全请求的 范围小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均可直接以其保全请求的范围为准;如果其保 全请求的范围大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则应对超过其诉讼请求范围的那部分 保全请求不予保全;否则,随意扩大保全范围将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 在财产保全中,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 比如,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 支付货款 5000 万元,在申请保全时,只能在 5000 万元范围内申请保全。 在行为保全中,比如,在商标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保全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5.html
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被告的生产线除生产涉案商品外,还生产其他商 品,原告申请的保全只能针对该涉案商品,不能要求被告停止该生产线上的 一切生产活动;再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实施家 庭暴力行为并赔偿损失,原告申请保全也只能在此范围内,不能对被告的其 他行为实施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5.html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诉争标的,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请 求中没有直接涉及,但是与日后本案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相关联的财物。 在 财产保全案件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请求保全的标的可能就是 本案诉争标的,毫无疑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对该财产申请保全,如双方当 事人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为防止实际控制房屋的一方不当处置该房产,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查封该房屋。 另一种情形是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并不 涉及特定财物,根据民法原理,债务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为强 制执行生效判决,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因此,债权人可以 申请对债务人所有财产中相当于诉讼请求的部分进行保全,以保证日后生效 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5.html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否可以包括案外人的 财产,实践中曾产生争议。 案外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日后生效判决也不应 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保全的效力不应及于该案外人。 但案外人可能与案件当 事人存在经济联系,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拥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该债权 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成为保全标的,但能否因此而直接对该案外人的财 产采取保全措施,存在不同意见。 为明晰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 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 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 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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