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程序和日期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 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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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转交送达程序和日期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8.html

转交送达与直接送达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民法院无法直接要求受送达人 签收诉讼文书、送达回证,而需要由转交机关向受送达人代为转交。 为规范 转交行为,本条对转交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 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这里的代为转交的机关就是本 法第 92 条规定的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代为转交的单位就是本法第93 条规定的监所、强制性教育机构。 人民法院在向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提 供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回证后,这些机关、单位必须“立即”交受送达 人签收。 首先,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不得拒绝。 转交送达是法律规定的送 达方式之一,在人民法院无法或者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部队政治机关、监 所等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送达工作,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保障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应当立即转交。 转交机关、单 位不得拖延,而应即时开展送达工作。 当然,如果受送达人出现特殊情形无 法立即转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比如,军人在执行保密军事任务,部队政治机关也难以直接向其转交时,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反馈信息。 最 后,转交机关、单位应当要求受送达人签收。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应当将法 院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同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确 认。 因为只有受送达人签收后,才能确认受送达人确实收到了诉讼文书,转 交送达才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8.html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适用的是仅是转交送达。 在人民法院可以对军人以 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直接送达时,则按照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即可。 比 如,对于关在监狱的罪犯,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时,如果监狱允许人民法院的工 作人员依法会见罪犯,在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送达的通知后,可以安排好 会见的时间、场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即可以直接到监狱向罪犯送达诉讼 文书,并要求受送达人签收。 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转交送达,而是直接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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