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 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 任审判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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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权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2.html
本法第 47 条规定了启动回避的两种情形,即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 避。 不论哪种情形,是否回避最终都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根据本条规 定,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包括 3 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2.html
一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 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履行的职 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 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以及讨论决 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这里的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就包括讨论决定院长的回避事项。 这里的院长既包括正院长,也包括 副院长。 当然,院长本人就是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在当事人对院长 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院长是 否回避时,院长本人就不能参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不能参与决定,而应由 其他院长主持讨论并作出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2.html
二是由院长作出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里的审判人员既包括法官,也包括人民陪审员。 院长既包括正院长,也包 括副院长。 在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对法官或者人民陪 审员提出回避申请时,院长应当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2.html
三是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本条规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 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这里的其他人员就是本法第 47 条第 4 款规定的法 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如果审判组织是 合议制,决定回避与否的就是审判长;如果是由法官独任审判,则由独任审判 员决定是否回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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