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 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 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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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回避制度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回避制度适用主体的范围,在第 47 条第 4 款明确增加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以下 3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4.html
1. 审判人员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这主要包 括 3 种具体情形:第一,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即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原 告、被告、共同原告或者被告、第三人。 审判人员是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与 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会因为自己的利益难以公 正审理案件,当然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 近亲属,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是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 第三,审 判人员是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比如审判人员是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是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在 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情况下,因为审判人员 作为近亲属,很有可能偏袒其近亲属,也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故应当退出案件 的审理。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 1045 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 会影响本案审判人员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审判人员与本案存在程序上或者职 务上的利害关系。 例如,A 起诉 B,要求 B 还钱,而 A 又曾借钱给承办此案 的 C,且 C 迟迟未还。 若此案由 C 审理,C 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A 有利的判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 因此,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的 C 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又如,审判 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此时,虽然审判人员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影响其作为股东的权 益,故应当回避。 再如,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翻译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已经在程序上与本案存在利害关 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破坏程序公正乃至实体正义,也不宜继续参与案 件的审理。
3.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前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关系,且这种关系足以 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常来说,比如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关系密切的朋友、同学、师生、战友、曾经的同事,或者曾经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私人恩怨等。 在这些关系当中,虽然审判人员与当事人 或者诉讼代理人并非近亲属,也不存在经济上、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审 判人员也是常人,难免有亲疏远近的情感,容易产生倾向性,往往难以秉公审 理案件,因此,也应当主动自行回避。 当然,如果审判人员虽然与当事人或者 诉讼代理人存在其他关系,但这些关系对公正审理并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则 没有回避的必要。
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1.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请客送礼”是一种通 俗的说法,不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通过什么方式请审判人员参加宴请或 者向审判人员赠送礼品,且不论宴请地点和档次、礼品价值的大小,都属于法 律禁止的行为。 “请客送礼”的常见类型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索取、接受本案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比如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时给 予优惠);向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 其他物品;等等。 审判人员如果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 仅有损审判职务的廉洁性,且容易产生情感上的倾向性,难以保证公平审理 案件。
2.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案情,必然需要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但审判 人员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需要遵守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 院在很多规范性文件中,都对规范审判人员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了 要求。 比如审判人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得为本 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等 等。 审判人员单独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即便没有私下收受当事人的礼品,但由于其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仅听取一方的陈述或者意见,而未给对方当 事人同等的机会提出意见或者作出抗辩,只听一面之词,难免会偏听偏信,不 利于居中公正审理案件,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第 3 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有第 2 款规定的行为 的,除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之外,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审判人员,还应当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因在于,审判人员的此类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公正,还有损审判人员的廉洁性,甚至构成犯罪。 根据法官法及相关司法文件,法官 存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前 3 款规定回避的主体范围是审判人员,而根据第 4 款的规定,回 避制度同样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对此,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人民陪审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法官法、人民陪审员法分别对法官 和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作了规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都是 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如果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 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其次,回避的主体除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外,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 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其职责包括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 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 全措施等,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 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草 拟裁判文书等。 书记员也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 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等职能,具体包括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 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 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法官助理、书记 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否保持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的 整体公正性有很大影响,因此,回避制度也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 关于司 法技术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51 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 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司法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知 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调查官,以及法医、工程、文痕等技术人员。 翻译人员是 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从事案件翻译工作的人员。 鉴定人员是经人民法院 指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活动,并向人 民法院提出全面鉴定结论的人员。 勘验人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的其他人员,对一定的事件进行勘验、检验的人。 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都是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否公正廉洁,也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因此,对这些人员也适用回避制度。
最后,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都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如果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存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形,必须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如果他们存在本条第 2 款 规定的情形,不仅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同样,也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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