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别程序审限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6.html
审限短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 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益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 因此,本 条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即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 如果存在 特殊情况无法在 30 日内审结而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 需 要注意的是,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限不得延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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