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 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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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与受理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 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政治权 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础。 为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 使,有关法律从不同方面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一方面,法律规定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 应被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选举资格由选举主持单位确认并公布在选民名单上。 如果选民名 单遗漏本地区或者本单位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那就会使有选举资格的公民丧 失选举权。 如果将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如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被剥夺了政治 权利的人)列入名单,使他们获得选举资格,就意味着对选举这样的重大政 治活动不负责,选举活动不严肃。 因此,如果有人对选举资格的确认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和审判,以保障选民名单准确无误,保障有选举资格 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另一方面,法律又明确规定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行使,如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 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 予刑事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和审理程序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1)申诉先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 申诉处理作为前置程序。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第 29 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 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申诉是起诉前的必经 程序。 选举资格是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在选民名单上的,因此,选举委员 会应当负责查处,在 3 日内作出决定,以免耽误选举。 选举委员会认为申诉 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 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当变更选民名单。 有遗漏的补 充,没有选举权但列入名单的应当除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2)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85.html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9 条规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这一期间属法定的不变期间。 如果离选举日不足 5 日才提出诉讼,人民法院 将不予受理。
(3)管辖。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既便于公民起诉 和选举委员会指派代表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查明事实真相,尽快审理案件,及时解决问题。
公民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应 予受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未经申诉直接 提起诉讼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应告知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和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对起诉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或者离选举日不足 5 日 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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