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四)互相辩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 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查实的证 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 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 通过法庭辩论,便于认 定事实,辨明是非,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一、法庭辩论的一般流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 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根据本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4.html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 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原告陈述后,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 权益。 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 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进一步说明,以便 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不到庭的, 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和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告、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其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告、被告 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 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后,审判人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 题互相向对方发问,反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 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 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 人也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次序依次发言。 一 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当 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再次按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审判长或者独 任审判员要提醒不可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
经过一轮或者几轮辩论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 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合
一般来说,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明确争点、揭示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争议较多的案件,审判人员为避免法庭调查与法 庭辩论在一些问题上重复,或辩论的问题分散,庭审时间过长,有的会在法庭 调查中合并一部分法庭辩论内容。 当事人为避免说前忘后,也愿意每调查一 个问题,就先就这个问题进行辩论。 这是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从有利于发挥开庭审理的效率和提高审理的效果出发所采取的审理方式。
但是,即便是根据审理的需要,也不得省略诉讼阶段依法应当进行的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往往以下列形式结合:法庭调查阶 段,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 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等的,在征得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同意后,向 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的,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应指挥当 事人的发问和辩论。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一旦发现当事人所提的问题或者辩论的问题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应当及时制止。 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或者辩 论结束后,审判人员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的意义
从诉讼程序的进行来看,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庭审交锋的最后一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往往是就一些事实问题作出判断的重要环节。 比 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最终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就有赖于一审法庭 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等,也要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庭辩论是本法第 12 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辩论权的直接体现。 辩论是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法第 12 条意义上的辩论权,涵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表 达各自意思的各种方式,不仅法庭辩论是辩论权的体现,当事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当庭作出陈述等诉讼行为也是行使辩论权。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各自 表达意思最直接最集中的庭审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充分行 使法庭辩论的权利。
理解法庭辩论的意义还可以与本法第 211 条第 9 项相结合。 第 211 条 第 9 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针对的是本法广 义上的辩论权。 偏听偏信,只听取一面之词,完全不允许另一方以任何方式 发表意见的审判当然应当纠正。 但是,辩论权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 具体到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离题万里、长时间争辩,不仅会影响其他诉讼参加人行 使辩论权,也会影响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辩论权。
因此,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合理引导,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发言,是 法律赋予审判人员的职责所在,不属于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剥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