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 担义务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中止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待 法定原因解除后再继续执行。 从暂时停止执行到继续执行这一段期间,可以 称为执行中止的期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需要中止执行的法定原因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0.html
申请人的这种表示是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因此,申请人愿意延长执行的,在所延长期限届满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执行法院对该权利应充分尊重,不能随便剥夺。 但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一种现 象,有些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是在被执行人制 造无履行能力假象等情况下无奈作出的。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 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不做任何调查工作,便机械、草率地作出中止执行 的裁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做好必要的 调查工作,防止被执行人恶意促使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那么在该异议审结以 前,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发生了争议,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即取决于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理结果。 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 理由的异议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提出异议并非当然发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案外人的异议必须“确有理 由”。 第二,是否“确有理由”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本法第 238 条规定:“执 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 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开始后,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 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 在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之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之后,执行工作 继续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法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 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 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在确定 之前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较为灵活,以适应执行工作中 的复杂情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特定情形下的中止执行作了规定:
一是,该司法解释第 297 条规 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是,该司法解释第 511 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 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 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 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 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 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第 1 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 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 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除了本条规定之外,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对中止执行的某些特定情形 作了规定。 例如,本法第 217 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 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仲裁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 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决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中止 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 引起中止执行的情况 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 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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