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六十二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二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5.html

在执行程序中,有些案件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本条所称“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有财产权内容的证照,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5.html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一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后,常 常需要有关单位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但在实践中,某些单位却不协助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5.html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法对有必要协助办理证照 转移的单位规定了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给予办理,不 得推诿、拒绝。 对不予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第 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 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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