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 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 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 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 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 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 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方面的强制执行。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迁出房屋、土地占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占有人、土地占 有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将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 成损害,为此本条规定了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境外民事执行制度普遍对此作了规定。 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迁 出不动产时,执行员应解除债务人的占有,并使债权人取得占有;非强制执行 标的的动产,执行员应将之取出并交给债务人、其代理人或者成年家属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如上述人员均不在场或者拒不受领时,执行员可采用一定的方式予以保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债务人迁出不动产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债务人不赎回 上述动产的,执行员可以将这些动产予以出售并提存所得款项。 《日本强制 执行法》规定,交付或者腾退不动产的,执行官采用解除债务人对不动产占 有的方式实施,可进入债务人占有的不动产,必要时可以为开锁等必要的处 分。 执行官在执行中应挪走或者拆除非执行标的物的动产,并交付给债务 人、其代理人或者具有辨识能力的同住亲属等。 无法将上述动产交付给上述 人员的,执行官可依照有关规定出售上述动产,在交付或者出售前,应保管该 动产。 执行官在出售上述动产后,应当从出卖价金中扣除出售、保管必要费 用后予以提存。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交 出不动产而不交出者,执行法院得解除债务人之占有,使归债权人占有;如债 务人于解除占有后,复即占有该不动产者,执行法院得依声请再为执行。 再 为执行,应征执行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非法占有房屋和土地,必将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国家建设、社会安定和人 民团结,因此,当事人不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时,人民法院有权采 取强制迁出、强制退出的措施。 由于这一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影响较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人民法院采取这两种执行措施,由法院院长签发公 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员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1)通知到场。 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2) 相关单 位、组织派员参加。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 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制作执行笔录。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 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搬迁的财物要详细记录,避免被执行人 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因此可能产生纠纷。 (4)被搬出财物的交付。 强 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者人为对执行工作设置障 碍,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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