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 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交付执行以转移物的占有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交付执行,是指将由债务 人或第三人占有的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转移为由债权人占有或支 配,执行标的物应当是特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财物主要是指动产,票证是指 具有财产内容的各项证明文书、执照和支付凭证等,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 权属证、车辆证照、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及汇票、支票、本票等有关的票据,金 钱以及种类物的交付不属本条规定的执行标的物。 境外民事执行制度普遍 对特定动产的交付作了规定。 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交付 特定动产时,由执行员将标的物从债务人处取走并交付于债权人。 应交付的 标的物不在时,债务人依债权人的申请,应作出保证以代宣誓,保证其并未占 有该标的物,也不知道标的物所在。 《日本强制执行法》规定,对交付动产的 强制执行,执行官可以采用将该动产直接交付于债权人的方式实施。 第三人 占有执行标的物且负有将标的物交付于债务人的义务时,执行法院可冻结债 务人对第三人的交付请求权,并发出命令允许债权人行使该请求权,以此方 式实施强制执行。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 交付一定之动产而不交付者,执行法院得将该动产取交债权人。 债务人应交付之物为书据或者其他相类之凭证而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无效果者,执行法院 可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书据无效,另作证明书发给债权人。 执行法院还可以 参照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时,对债务人处以一定的怠金或 者管收之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本条规定了两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一是由执行程序中 的当事人当面交付。 执行员指定交付的日期和地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 达某一地点,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给债权人,执行员制作执行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是由执行员转交,即执行员将被执行人交来的法 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转交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签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对第三方占有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的情况,本条也作了具体 规定:如果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有关单位持有,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给应交付的人,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如果有关公 民持有该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7.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