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 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8.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8.html
搜查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有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对其经营或者 活动的场所及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这一执行措施体现了民 事执行的强制性。 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民事执行制度也对搜查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8.html
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执行中有必要时,有搜查债务人的 住所与储存物件处所的权力;房屋的门、房间的门以及储存物件处所的门是 闭锁的情况下,执行员有权强制开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8.html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藏起来,谎称无钱 还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针 对这一情况,本法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搜查措施,以 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保障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8.html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 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分为对被执行人的搜查和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财产 隐匿地的搜查。 对被执行人搜查,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搜查,这是为了防止 某些被执行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对住所搜查,主要指对 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或者经常居所进行搜查,也可以是对被执行人现时所住的地方进行搜查。 对财产隐匿地搜查,是指根 据线索对藏匿财产的地点进行搜查。 由于搜查是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涉及 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居住等权利,处理不好会侵犯被执行人和其他公民 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为了防止不良社会后果的产生,人民法院采取该项措施必须特别慎重,必须由负责执行法院的院长签发搜查 令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采取搜查措施。 执行员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执 行人及其家属或者有关场所的负责人出示搜查令。 搜查令是执行搜查的法 律凭证,搜查令应当写明搜查的原因,被搜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96 条、第 498条规定:“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 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搜查应当制作 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拒绝签 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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