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八条: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 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 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 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 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的 前提是财产被查封、扣押。 二是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 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 自觉履行。 三是拍卖。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自己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拍卖。 四是变卖。 实 践中有的财产不适于拍卖,如保质期较短、需及时处理的财产。 有的当事人 希望尽快变现财产,实现债权。 因此,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 不进行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五是收 购。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223 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 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国家 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012 年修改 民事诉讼法,对该条作了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两点:一是规定了拍卖优先的原 则;二是改变拍卖原则上实行委托拍卖的做法,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 交有关单位拍卖”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此后的 历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未再对该条作出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一、关于拍卖优先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拍卖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财 产,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变卖处理。 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被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二、人民法院自行拍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涉及法院自行拍卖或者委 托拍卖的问题。 有的认为应当实行委托拍卖制度,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维 护法院的公正形象。 法院的强制拍卖是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行公务的行 为。 执行公务与商业行为有根本性区别。 但是公众对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 认识不清,认为属商业行为,因此法院委托拍卖有利于维护形象公正。 二是 有利于法院实施监督职能。 执行中的拍卖毕竟不同于任意拍卖,拍卖作为一 种变价方式,是执行程序中继查封、扣押、冻结之后的又一种执行措施,其中 涉及许多问题需要监督,而此种拍卖不仅仅具有公法性质,还伴有买卖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由委托机构实施拍卖,便于人民法院实施监督。 三是法院自行拍卖往往容易 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委托拍卖机构实施拍卖有利于避免执行人员在实施拍 卖时违法。 四是法院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司法工作方面,而拍卖是一种商业活 动。 无论将拍卖视为何种性质,都不能不承认其中有着浓厚的商业气息,这 种气息与法院的性质不相协调。 由执行人员充当拍卖人,将执行法院作为拍 卖场所,有失法院的尊严。 五是拍卖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具备拍卖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法院自行拍卖要求执行人员充当拍卖师 的角色总有点勉为其难,拍卖效果也不一定好。 司法实践中基本采用的是委 托拍卖的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但也有不少意见提出,委托拍卖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实 践,委托拍卖制度远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其本应具有的优势也难以显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第一,中介机构恶性竞争。 由于利益驱动的影响,拍卖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一些拍卖机构无序竞争的情况。 少数拍卖机构为拓展业务,采取不正 当的方式向执行人员行贿。 一些拍卖机构在未被选中的情况下,在竞买中对 拍卖标的物散布恶意消息,造成标的物流拍。 有的拍卖机构为了使拍卖活动 得以实现,在拍卖前就与个别竞买人串通,使整个拍卖流于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第二,拍卖 款和保证金管理不善。 一些拍卖公司收取竞买人的拍卖款后不及时按要 求将款项打入法院的账上,有的甚至挪用执行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69.html

第三,委托环节不规范。

有的拍卖公司就是为某一业务才成立的,本身无拍卖师,也无正式场所。 第 四,中介机构收益和付出形成巨大反差。 拍卖机构佣金收取比例过高,一些 案件尤其是标的额大的案件佣金达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拍卖机构承担的义务却较少。 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有些拍卖行除举槌是自己做的,其他全 部都是法官做的,法官干活,拍卖行获利,一些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与这种 心态失衡有一定关系。 因此,法院应当自行拍卖,理由如下:一是由执行机关 直接拍卖更符合目前民事拍卖的本质要求。 民事拍卖作为一种公法行为,应 当由国家机关负责实施,这与公权力的本质属性相吻合。 法院享有民事执行 的权力,由执行法院直接实施拍卖理应是首选。 不应认为民事执行拍卖具有 商业色彩而与法院的性质不符。 民事执行拍卖不以营利为目的,拍出最高价 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同于任意拍卖中的利益驱动,不具商业色彩。 执行法院作为负责实现有执行根据的债权的机关,理应直接 实施拍卖。 二是执行机关实施拍卖能更好地彰显民事执行拍卖的公法效力,维护拍卖的公信力,提高竞买人的积极性。 民事执行拍卖的公法效力需要执 行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机关或公司难担此任。 强制性拍 卖过程本身对被执行人和潜在的“老赖”就是一种威慑,因此,法院主持拍卖 不但不会降低法院的权威,相反,法院的强制拍卖结果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三是执行机关实施拍卖更能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最大 的维护。 竞买积极性得到提高就必然使拍卖标的物成功拍卖的可能性增加,债务清偿、债权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加。 执行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实施民事执行 拍卖可以免去大额的委托拍卖佣金,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成本,减轻债务人 的负担,提升受偿比例,进而提高执行效率。

四是不由执行法院实施拍卖也 不可能杜绝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法院实施拍卖并不必然存在执行人员违 法行为。 执行法院委托商业拍卖机构实施拍卖,反而使执行人员与拍卖机构 之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利益关系,不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 执行人员直接实 施拍卖,当事人可对其行为直接进行监督,更有利于高效、廉洁执行拍卖队伍 的建设。 索贿、受贿等问题不因拍卖权主体的不同而有本质性区别。 法院拍 卖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出现,是因为强制执行拍卖活动的监督制度还不完善。

五是执行法院可以通过聘用专业拍卖师,引进人才、培训等方式解决缺乏拍 卖经验的问题。 六是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强制拍卖权符合国际惯例。 目前,世 界大多数国家的强制执行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 由法官或执行官直接实施。 在德国,除拍卖的启动外,法院按照职权来实施 拍卖程序,动产的拍卖原则上由执行员实施,应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执行 法院也可以命令由执行员之外的其他人实施拍卖,不动产的拍卖则由执行法院实施。 在日本,执行法院对整个拍卖过程组织实施。 例如,对债权人合法 的执行申请作出拍卖开始决定,对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实施竞卖或宣布最高 价买受人等,都由执行法院的法官或执行官主持进行。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经认真研究,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改变了拍 卖原则上实行委托拍卖的做法,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 卖”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 用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实施。 最高 人民法院于 2016 年发布、2017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 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 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依照规定必 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所谓网络司 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 处置财产的行为。 总体来说,网络司法拍卖是由人民法院主导,相关社会机 构或者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平台的一种拍卖方式。 一是 人民法院主导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查 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 数额、税费负担等;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 买权人;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 通知书;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等。 二是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实施中的拍 卖辅助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例如:制作拍卖财产 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 样品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三是在网络 司法拍卖实施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提供符合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全面、及时展 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保证拍卖全程的 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等。 总体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在互联网拍卖 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性、透明性较强,并且参 与竞价的人数众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卖物的价值,在降低拍卖成本、提高拍卖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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