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 人财产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经常采取的强 制执行措施,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对于做好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 转移和处理。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拒绝 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执行员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保管,被执行财产由他人保管的,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 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被扣押的财产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 人保管,保管人员不得任意使用该项财物,保管中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 担。 冻结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冻结存款既可以是个 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 存款被冻结后,非经人 民法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和转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 律的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轮候查封、扣押、冻结,预查封等问题作 出了一些具体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 超过 1 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 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 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 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作了相关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 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 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 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 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 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2004 年《最高 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 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预查封问题作了规定。 依照该通 知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 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 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 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 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 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 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1)作为被执 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 登记的房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拍卖和变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出卖。 一般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 进行。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 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然,拍卖、变卖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而由执行员直 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拿去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也称“竞卖”,为公开竞争出 价而确定价金的买卖方式,分自愿与强制两种。 此条中的拍卖指由专门机构 主持的,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出售,由不特定的众人出价竞购,将货物卖给 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买卖方式。 拍卖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财产 的价值。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财物,可以采取变卖 的方式。 变卖,一般是将财产交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收购。 从实践情况来看,采用变卖的方式,所得到的价款与变卖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往往相差较大,同 时,变卖价款过低,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 相比而 言,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看谁出价最高就将财物卖给谁,这对于 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本条将拍卖放在变卖之前,意图在 于要求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财物时,应当首先考虑拍卖的形式。 当然,如果财物属于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 格收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 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查封、扣押、冻 结、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不一 定和执行标的物相同,但价值应当相当。 例如,判决确定甲还乙 30 万元人民 币,甲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甲相当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 能超额查封。 (3)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也就 是说,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要针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要保证被执 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4)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 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5)人民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根据本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不仅包括不动产、动产,也包括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本 法第 256 条、第 257 条、第 258 条对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的一般程序性 规则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 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的程序性规则作了 进一步探索,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对债权的冻结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 49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 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 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3.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