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 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 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 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2.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程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2.html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 民法院采取这一执行措施,一方面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另一方面也 要注意保证被执行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即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 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被执行 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 为了表明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本条还 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 参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2.html
本条第 2 款规定了执行员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的要求,这 是为了确认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内容,保证执行的财物清楚、明确,避免执 行机构与被执行人就查封、财产的内容发生争执,以备将来有据可查。 清单 要写明执行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 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份,另一份由人民 法院附卷保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 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执行人员、保管人以及到场人员应当在笔录 上签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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