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七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 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查封财产保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0.html

如果由被执行人保管和继续使用查封财产,不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产 生不能受偿或者使被查封财产遭受明显贬值的危险的,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 行人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被执 行人的过错,主要指其主观上没有毁损、灭失被查封财产的故意,由于保管不 善致使被查封财产产生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仍然要承担责 任,可以以其他财产清偿。 如果因被执行人的故意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灭 失的,除应当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被 执行人应当妥善地保管被查封财产,以备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0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 行人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查 封、扣押的财产。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 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 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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