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七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 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 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 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 或者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以及当事人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方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一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其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并不能当然产生域外效力。 如果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在本国之外的领域发生效力、得到执行,就需要通过适 当的方式与程序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就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是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是被执 行人或者其财产必须不在我国领域内;三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可以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四是在我国与有关国家存在条约 或者互惠关系的基础上,也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需要说明的是,在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提 出程序上,本法借鉴了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即考虑到我国与有关国 家司法协助协定中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 认和执行。 这样既能够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同时也有助于我国法院的判 决、裁定在外国得到及时的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本条第 2 款主要规定的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方式,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 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 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与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相比,仲裁裁决的承认和 执行既有相似又有不同。 相似的地方包括:第一,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 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决涉及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 国领域内。 如果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则不存在需要外国法院承 认和执行的问题。 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针对生效仲裁裁决请求外国法院 承认和执行的,直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不 再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的有关国 际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 面,1958 年 6 月 10 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了《承 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我国政府 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递交了加入书,《纽约公约》自 1987 年 4 月 22 日对我国生效。 截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世界上已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 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障和便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一般认为,我国对于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采用的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标 准,这与国际上对于仲裁裁决籍属认定的通行标准以及《纽约公约》的规定 都不一致。 比如,《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3 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 者加入该公约,或者根据该公约第 10 条通知推广适用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 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又如,《瑞典仲裁法》第 52 条规定:“在瑞典国外作出的裁决应 视为外国裁决。 依照本法,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所在国作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仲裁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十四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 2023 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仲裁法研究修改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在仲裁法中对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加以明确,并建议采用《纽约公约》与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仲裁地作为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为与未来仲裁法的修改相衔接,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 2021 年民事诉讼 法第 287 条第 2 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 的仲裁裁决”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 仲裁裁决”。 这里的“依法”即是指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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