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的 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4.html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意味着仲裁裁决所确立的权利义务 分配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进而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程序的实施而得到具体实 现。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实现纠纷了结的目的最终落 空,纠纷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又回到了原点。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通 过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4.html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书面 仲裁协议应是重新达成的,协议对于仲裁事项的确定、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的确定等内容均应重作安排。 考虑到这些约定事项的复杂性,重新达成的仲 裁协议在形式上依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当事人最开始选择采用 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裁决因为存在本法第 291 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裁定不 予执行后,当事人很可能不愿再次采用这一方式解决争议,转而希望采用诉 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此时,当事人是可以作出这种选择的,即当事人可以就 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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