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 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 协议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 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根据本法第 290 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 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不愿履行仲裁裁决,一种可能是单纯认为履行裁决对 己不利,从而拒绝履行;还有一种可能是认为仲裁裁决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不 应得到履行。 在后一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并且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查核实,则该裁决应被裁定不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被裁 定不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 如果存在这一情形,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对于将纠纷通过仲裁方 式解决未能形成合意,此时不具备提起仲裁的基础和前提。 无论是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专门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都体现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 争议的意思表示。 如果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没有形成仲裁合意的前提下作出 裁决,显然这一裁决不应得到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二是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 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 见。 被申请人如果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 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则说明被申 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基本程序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情形下作出的仲 裁裁决违背了程序正义,不应得到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在仲 裁过程中未能陈述意见限于非自身原因的情形,如果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自己放弃了陈述意见的权利,此后又以未能陈述意见为由主张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5.html

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 符。 如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则意味着仲裁在程序 方面未能遵守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的要求,作出的裁决也不应得到执行。

四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以有 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如果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则意味着当事人 之间对于相应事项未形成仲裁合意,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不应得到执行。

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些纠纷是不允许仲裁的。 如果仲裁机构对这些 纠纷实施了仲裁,其作出的裁决也不应得到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 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监督范围,主要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问 题,不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即对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不作审查。

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除第 1 款所列 4 种具体情形外,如果人民法院 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接受执行申请的 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经审查认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 序予以执行;经审查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理解本条,还需要注意与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的比较。 本法第284 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所作裁决的不予执行作了规定。 根据该条第 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 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 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 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同时,该条第 3 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相比而言,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除包括对程序事项的审查外,还包括对第四项、第五项两项实体事项的审查。

而且在程序事项的审查方面,国内仲裁裁决还需审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 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从而决定是否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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