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效力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6.html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 5 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 和海事中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纠 纷,意味着认可我国涉外仲裁的公正高效,自愿放弃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的态度。 因此,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愿履行裁决所确定的各项义 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6.html

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仲裁法“或裁或诉”原则的必然要求。 因此,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当事 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 务。 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为确保自 身权益得到实现,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换言之,由于涉外仲裁是基于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协议约 束并将纠纷提交仲裁而产生的,因此对于具有终局效力的仲裁裁决,双方当 事人均应自觉履行。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就会涉及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涉外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非官 方的性质决定了它对仲裁裁决这一法律文书没有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的执 行只能由人民法院具体实施。 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对方 当事人只能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按照仲 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的申请,并由受理的法院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 裁定。 在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的确定方面,本条与保全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保 持一致,明确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仲裁裁 决的执行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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