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 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7.html
涉外民事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一定行为,如出卖、毁损、转 移、藏匿、挥霍财产等,客观上会造成日后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对方当事人造 成其他损害。 此时,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往往会向协议 选择的仲裁机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 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能否具体实施保全措施呢? 从性质上说,仲裁机构属 于具有公断性质的非官方机构。 虽然近代仲裁机构成为国家法律承认的解 决争议的机构,并且由其作出的仲裁裁决被赋予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是 仲裁制度毕竟不同于审判制度,它并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本身也没有执 行权,而保全措施与法律文书的执行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 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7.html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 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提出保全申请的,涉外仲裁机 构本身不作具体审查,而是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作出裁定。 第二,仲裁当事人保全申请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 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之所以选择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法院作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主要是考虑到申请保全事项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者财产所在地的关联度更高,由其作为保全管辖法院更有助于对保全申请的 审查以及保全裁定的作出。 如果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则 应依照本法第九章有关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仲 裁机关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且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如果发生保全错误,依法应由保全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相应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17.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