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八十七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使公民、法...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八十八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 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八十九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 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的规定。 涉外民事争...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释义】 本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