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 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 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 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 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 止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6.html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方式的规定。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丰富 涉外送达手段,切实解决“送达难”这一制约涉外审判效率提升的“卡脖子”问题。 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涉外送达制度,回应中 外当事人对程序效率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国涉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 吸引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只是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 有住所的情况下采用。 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即便是外国当事 人,也仍应按照 2023 年民事诉讼法第 7 章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反 之,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居住在国外,即使该当事人是中国 国籍,也需要采用本条关于涉外送达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传票、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述方式:
一是,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 的方式送达。
这一方式是人民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时首先应当考虑采用的方式。 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手 续上往往比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简单。 例如,我国于 1991 年加入的 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对缔约国之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规定了以下主要方式: (1)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或者司法协理员将文书直接送交文书发往国 的中央机关,请予协助送达;(2)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直接请求文书发 往国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3)由文书发出国的驻外领事机构将文书送交驻 在国的中央机关,请求协助送达。 人民法院在向缔约另一方领域内送达诉讼 文书时,即可采用该公约所规定的送达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1)凡公约成员国 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 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 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 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2)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 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 院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 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3)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 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 不表示异议。 (4)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 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 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 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 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5)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 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 送达。 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 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6)我国与 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这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最为正规的送达方式。 在两国之间没有国际条约 关系的情况下,即可采用这种方式。 这一方式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 使用。 一般的做法是,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交由外 交部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该国外交机关,该 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由该国司法机关送交受送达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 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 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1)要求送达的 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 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 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 委托书。 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 委托书和 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 如该 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 通知。
三是,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 使领馆代为送达。
采用这种送达方式,须在该中国籍受送达人驻在国允许我国使领馆直接 送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由使领馆向居 住在国外的本国人送达诉讼文书,是通常使用的方法。 不少国家的立法和国 际条约中都有明文规定。 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以及我国加 入的《海牙送达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允许缔约国之间采用这种 方式。
四是,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2021 年民事诉讼法本项的表述为“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 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 给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即为送达完成。 接受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是 受送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然义务。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 的意见提出,实践中出现了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不包括 接受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故此次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 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是,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 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2021 年民事诉讼法本项的表述为“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2023年修改删除了“分支机构”前“有权接受送达的”表述,主要是考虑到外国法 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其有义务接受向外国法人送 达的司法文书。 2023 年修改还增加了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 企业”。 比如,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因其股东和日常经 营管理人员全部来自外国法人的委派,因此规定可以向独资企业送达,以提 高送达效率。 如果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有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 构或者业务代办人有权接受送达,人民法院可以把诉讼文书送至该受送达人 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 务代办人,即为送达完成。 这种方式,有利于人民法院方便、及时地将诉讼文 书送达受送达人。
六是,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本项为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 国籍人,其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同一纠 纷被诉而成为共同被告时,由于该自然人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系密切,且都是共同被告,因此规定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即视为对该外国人、国籍人的替代送达完成,以提高送达的质效。
七是,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在我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本项为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因此,当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 时,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即完成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替代送达。
八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 日起满 3 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 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所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才可以 将诉讼文书直接邮寄给受送达人。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不允许邮寄送达,则 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由于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有时难以确认诉讼文书于何时 送达到受送达人,因此本项还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 3 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 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是,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 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2021 年民事诉讼法本项表述为“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 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随着科技的发展,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司法实践中“移动微法院” 等特定电子系统送达司法文书的效率也越来越 高,可靠性增强。 因此本条不再列举“传真、电子邮件”等具体方式,而是直 接概括为“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以拓展电子送达的途 径。 同时,增加规定使用电子方式送达,以不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禁止性法律规定为限。
十是,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 的除外。
本项为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即只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 律不禁止,受送达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按照该方式送达时,送达完成。
本条第 2 款规定,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是在其他方式都不能采用时才 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住所不明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适 用。 一般的做法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制成公告内容,在人民法院的公 告栏内张贴,并在我国对外发行的报纸上登载。 待公告 60 日的法定期间届 满,即视为该诉讼文书的内容已经送达到受送达人。 2021 年民事诉讼法对此表述为:“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 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将“自公告之日 起满三个月”修改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公告送达是拟制送 达,目前国内非涉外民事案件公告期限已经缩短为 30 日,考虑到现代资讯传 媒的发展,当事人通过公告媒介获取信息的周期大为缩短,且公告送达是人 民法院在穷尽本条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后才会采用的送达方式,在整个诉讼 中可能涉及不同阶段需要多次送达,为提高诉讼效率,2023 年修改缩短了公 告送达期限,优化涉外公告送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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