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 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 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 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规范,以更好地协调平 行诉讼,体现我国注重国际礼让和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立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平行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手段之一,是指在被告提 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一国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该案件由其审理以及当事人 参加诉讼均存在不方便的情形,而外国法院审理更为方便时,可以拒绝行使 管辖权,并告知当事人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已 被不少国际条约和国家立法采纳,体现了一国注重国际礼让的司法立场,有 助于涉外案件审判执行效率的提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适用本条,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7.html
一是,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同时具备第1 款所列 5 种情形的,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二是,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由我国法院审理,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加 重当事人的负担。
三是,案件由外国法院审理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案件不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时,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 院原则,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法院起诉的,才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才不会违 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规定。
四是,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法律上没有对“审理案件更为方 便”的标准作出规定,一般而言,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否方便、证 据的可获得性、判决的可执行性、争议发生地在何处、语言因素、法律适用方 面等来综合考量由哪个法院审理更加方便。
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法院起诉以后,如果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 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又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如果人民法院适用不方 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后且纠纷未在外国法院得到适当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通 过在国内法院起诉得到救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