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患职业病或者因 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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